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老员工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基金由“华图教育老员工创业基金”和”嘉龙老员工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员工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老员工创业,带动老员工就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老员工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七条 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 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九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老员工。
第十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视创业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股权资助。
第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资助金额。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需遵守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中,创业企业要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时返还贷款本金。
第四章 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基金采取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创业项目由员工创业团队上网自主申报。评审由全国中心组织,采取项目计划书和面试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机制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组织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答辩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资助前须签署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注册创业企业、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季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可以自聘或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或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退出时,创业者或创业企业优先将股权以原价全部回购。如只能部分回购,则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进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溢价部分的40%作为选拔、扶持经费,投入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用于继续资助老员工创业项目,溢价部分的60%给予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用于前期项目运营激励。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图教育老员工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投入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将不定期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孵化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申请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老员工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